欧盟 COMBINE P2 指南发布,药械联合研究安全上报流程迎来协调简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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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6-09-15 11:16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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伴随诊断、药械组合产品越来越成为创新治疗的主流,不少中国 IVD、创新器械企业,会和海外药企合作,在欧盟开展联合研究(combined studies)。但是欧盟三套法规 CTR(药物)、MDR(医疗器械)、IVDR(体外诊断器械)安全报告规则互相独立,定义不同、时限不同、上报通道割裂,一直是申办方的巨大痛点。CTAG 与 MDCG 最新发布COMBINE 项目第 2 号申办方指南(COMBINE Project2),专门解决联合研究下不良事件上报难题。  




https://health.ec.europa.eu/latest-updates/publication-combine-project-2-sponsors-guide-safety-reporting-combined-studies-2026-09-11_en

一、联合研究



联合研究指一项研究同时落入两套及以上监管框架管辖:CTR(药物临床试验)、MDR(医疗器械临床调查 CI)、IVDR(IVD 性能研究 PS)。

典型中国出海企业的适用场景:
伴随诊断 CDx:药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,中国 IVD 企业同步开展 IVDR 性能研究(药 + IVD 联合研究);
 药械组合:药物临床试验叠加植入 / 治疗类器械临床调查;

注:仅单独器械、单独 IVD 性能研究,不属于联合研究,本指南不适用,继续沿用 MDCG2020‑10、MDCG2024‑4 即可。

现实痛点:三套法规对 SAE(严重不良事件)、DD(器械缺陷)的定义、严重性判定、上报时间、报送系统完全不一样。Eudamed 安全模块尚未上线,器械 / IVD 安全事件还需要逐个成员国 NCA 报送,多国项目的合规成本极高。
二、对行业影响



(一)统一联合研究中 SAE 严重性判定口径
CTR、MDR、IVDR 原本 SAE 定义存在差异:MDR/IVDR 额外包含新发慢性病、手术干预防止永久损伤、胎儿损伤、IVD 错误诊疗决策导致伤害等标准。

指南给出一套联合研究场景通用严重性判定基准:死亡、危及生命、住院 / 延长住院、永久显著残疾、先天畸形。 同时保留 MDR/IVDR 特有附加判定条件,并且引用 ICH E2A 医学判断原则——即使不完全满足字面标准,医学上重要事件也可判定为严重不良事件。
企业价值:写方案、研究者手册、SOP 可以直接引用这套统一标准,避免同一个 AE,药物组判 SAE、器械组不判 SAE,造成监管质疑。

(二)协调上报时限,简化实操(本指南唯一主动偏离旧 MDCG 指南之处)
原先 MDCG 旧指南要求高危事件 2 天加急上报 NCA,CTR 的 SUSAR 是 7/15 天。
COMBINE P2 做了对齐:联合研究场景下,器械 / IVD 相关可上报 SAE、DD 统一为申办方获知后 7 日历天报成员国 NCA,对齐致死 / 危及生命 SUSAR 的时限,不再执行 2 天时限;非致死非危及生命沿用 15 天窗口。
研究者层面不SAE/DD 依旧要求研究者获知后24 小时内向申办方上报。
重要提醒:该时限协调仅适用于联合研究场景;纯器械 / 纯 IVD 单独研究,仍然沿用 MDCG 原始指南要求。

(三)明确多申办方分工:责任不能靠协议甩锅
大量中国器械 / IVD 厂商是联合研究中的第二申办方,合作方是海外药企(CT‑Sponsor)。

指南明确几条红线:
可以在方案、安全数据协议中约定:事件收集工作委托另一方或者第三方 CRO 处理;
但法律上报责任不可转移,每个申办方仍然对自己监管框架下的上报义务负全部责任;
强烈建议采用单一整合方案(Single‑protocol):把 CT 的 Protocol、器械 CIP、IVD 的 CPSP 合并为一份文档,有利于 CTIS 递交、明确各方职责;当然分开递交文档也允许。

坑点预很多国内企业以为签委托协议,就可以完全把安全上报全部丢给药企,自己不用管。这份指南明确——委托只是操作转移,责任主体不变。

(四)样本采集治疗站点与检测实验室:双向信息流转规则
这一点对做伴随诊断 CDx 的国内 IVD 企业至关重要: 临床发生 SAE 在样本采集治疗站点,但判断是否和 IVD 试剂相关,需要检测实验室复测样本、评估因果。

指南给出标准化信息流:
采集站点研究者上报 SAE 给药企申办方;
药企申办方通知 IVD 性能研究申办方;
IVD 申办方触发实验室复核:复测原始样本、重新检测,评估 IVD 因果关系;
复核结果回传给药企申办方,如果是 SUSAR 案例,需要纳入 SUSAR 随访报告;
如果风险会影响全部受试者,该风险信息必须同步全部研究中心,不能只反馈上报事件的单个研究者。

(五)承认双重上报现实,暂无立法解决方案
同一个严重不良事件,在联合研究中,既属于 CTR 需要上报 EudraVigilance,又属于 MDR/IVDR 需要向多国 NCA 提交报告。
注:当前没有办法消除双重上报;可以一套表单收集,申办方内部拆分,分别推送到不同监管系统,但两份上报动作仍然要执行,不能省略。

(六)明确特殊研究的国别差异(风险重点)
仅用剩余样本的伴随诊断 CDx 性能研究:IVDR 无欧盟统一安全报告强制条款,全部由各成员国本国立法规定,不同国家要求差异巨大,部分国家不需要上报,部分国家强制上报;
MDR 第 82 条临床调查:不属于 MDR62 (1) 的临床调查,欧盟层面无安全报告要求,遵循成员国本土规则。

出海企业实操提示:做以上两类研究,不能只看欧盟顶层指南,必须逐个核查目标成员国 NCA 的本地要求,本指南附录 1、附录 2 直接整理了欧盟各国邮箱、报送平台、定期安全报告的国别差异表,可以直接作为项目前期调研工具。

(七)年度安全报告 ASR(DSUR)新要求
联合研究的药物年度安全报告,需要纳入器械 / IVD 来源 SAE,提供 4 种可选呈现方式:
IMDRF 编码行列表作为附件(A/E/F 编码);
合并进入 ASR 累计汇总表格加脚注;
单独表格陈列 IMD/IIVD 相关 SAE 案例;
将器械 / IVD 定期安全报告作为 ASR 附件。

国内器械团队注意:意味着不能再只交付器械的 PSR 报告,需要和药企协同,把器械安全数据整合进药物 ASR。同时会面临两套编码体系:MedDRA(药物)+ IMDRF(器械)并行使用,对安全数据库、CRO 能力提出更高要求。

(八)关键局限:MDR/IVDR 没有紧急安全措施 USM法定流程
CTR 框架下申办方可执行紧急安全措施 USM,并且在 CTIS 上报;但是 MDR、IVDR 法规没有为临床调查 / 性能研究设置同等的 USM 程序。器械方向,只能等待成员国 NCA 依据 MDR76/IVDR72 实施官方纠正措施,企业无法自行启动同等法定流程。这是现有立法遗留的缺口。
三、企业的实操行动清单



(一)项目立项阶段
如果计划在欧盟开展药械 / 药‑IVD 联合研究,将 COMBINE P2 指南作为方案、研究者手册撰写的重要参考;
评估目标成员国的国别上报要求(参考文档 Annex1、Annex2);
在申办方协议(Sponsor Agreement)、安全数据处理协议中清晰定义:事件上报分工、因果分歧处理、站点‑实验室信息流、年度报告数据交互;明确:操作可以委托,但法律责任归属。

(二)方案撰写
优先评估采用整合单份方案,方案中写清:
SAE/DD 严重性判定标准(融合三套法规 + 本指南);
研究者向哪个申办方上报哪一类事件;
采集站点‑检测实验室完整信息流转路径;
多申办方之间沟通机制;
MedDRA 与 IMDRF 编码的处理方式。

(三)警戒体系建设
SOP 覆盖:研究者 24 小时上报申办方、申办方 7 天向 NCA 上报的时限;区分联合研究和纯器械研究两套上报时间规则;
安全数据库或 CRO 能力需要同时支持 MedDRA 和 IMDRF 两套编码;
做好双重上报流程,不要寄希望通过协议免除上报义务。

(四)风险预警
本指南不是法律,是 MDCG 共识最佳实践。成员国 NCA 仍然保留依据本国法律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。重大项目,建议在递交前,向目标成员国做监管科学咨询。
四、结语



随着国内创新伴随诊断、药械组合产品加速出海,欧盟联合研究项目会越来越多。CTR、MDR、IVDR 三套体系交叉带来的合规复杂度,是中国企业绕不开的门槛。COMBINE P2 没有从立法层面彻底解决双重上报的结构性问题,但它提供了一整套可落地实操框架,减少不同监管文件之间理解冲突,降低申办方踩坑概率。若需要进一步了解,欢迎咨询 Wiselink 知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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