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根据FD&C法案第609(a)节或《公平包装和标签法案》第4(a)节,其名称出现在化妆品标签上的制造商、包装商或分销商。
普通化妆品不得作出任何治疗功效宣称,包括商品名称、产品标签、广告及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表述。
若产品含有治疗性宣称,将被归类为药物或天然保健品,需按照对应法规另行申请注册,备案人将被引导至加拿大卫生部相应的监管部门。
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产品,可提交一份CNF共用一个备案编号:
① 所有产品使用相同的商品名称或商标;
② 基本配方一致,仅着色剂、香料或调味剂成分有细微差异;
③ 产品形态、功能、制造商等其他所有信息完全相同。
若仅在生产线中添加或删除产品,且未引入新成分,无需修改现有CNF。
CN是加拿大卫生部分配的8位唯一标识符,用于备案记录管理。CNF处理完成后,将通过邮件发送给备案人。
后续进行产品信息修改或停止销售备案时,提供CN可加快处理速度;所有与加拿大卫生部关于该产品的通信均需注明CN。收到CN不代表加拿大卫生部批准了该产品。
不是强制要求。
大多数化妆品成分有对应的INCI名称,建议优先使用;若无INCI名称,需使用公认来源的化学名称,并按指定命名系统的优先级列出。使用非INCI名称可能会导致备案周期延长。
根据《食品和药品法》下《化妆品法规》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,化妆品制造商和加拿大进口商必须在产品首次在加拿大销售后10天内,向加拿大卫生部完成备案。
加拿大化妆品备案无有效期限制。
可以续期。需在有效期内提交"认可续期申请书"及"认可审查申请书"。
① 旧PAL下证书首次续期:需额外附上旧进口许可证副本给日本进口商;
② 新PMDL下证书续期:需在续期申请表内附上原认可证书。
未按时续期的,认可证书自动失效。